办理涉外婚姻公证对港澳台地区法律文书的要求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8-31 07:54) 点击:268 |
办理涉外婚姻公证对港澳台地区法律文书的要求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深圳涉外律师在此将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要求说明如下: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到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