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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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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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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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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借钱可以不给利息?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4:29)     点击:295


 1没有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在写“借条”时,很明确写出不用还利息的,则借款人在还钱的时候不必支付利息,只用还本金足以。

  2对利息约定不明

“借条”应当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例如,“利率为1%”,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应当写清楚。

若对利息之间约定不明确,则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法院应当结合“借条”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以此判断利息是否约定明确。

 3约定利率过高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而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借款人若支付了利息,则属于自愿履行,不可以要回钱,若没有支付的,则可不必理会。

 4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5借款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6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借款的利息不可以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事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被扣除了利息的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为基数计算。

民间借贷深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除高利贷和银行贷款外,近段时间频繁出现的裸条、校园贷、培训贷等问题也环绕我们身边。在此快车君给大家提个醒,借贷存在风险,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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