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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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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3:15)     点击:302

一、释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三、定罪标准

 

1.      犯罪客体: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2.      犯罪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赌博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四、量刑标准

 

1.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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