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与老外婚姻破裂 想省事 可这样离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3:01) 点击:297 |
如今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渐渐普遍,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但是,呈现上升趋势的离婚率中,涉外婚姻的破裂也不可避免。那么,若您是涉外婚姻的当事人,遭遇婚姻的不幸,您将如何依法处理呢? 前不久,我有幸接触到一个涉外婚姻案件,但当事人却是个同我年龄相仿的不幸女孩,在她身上我却看不到属于我们这个年纪应有的活力和精神状态。 初步了解案情后,才知道她为何会有如此憔悴的面容,此时的婚姻对她而言不是遮风避雨的港湾,而是无法解脱的枷锁。 随即,我便当场告知涉外婚姻在国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民政局是不会受理涉外婚姻的协议离婚。于是她便开始担心是不是必须要回到法国(婚姻缔结地)才能办理离婚,而国内法院(户籍地)可不可以受理她的离婚诉讼? 我给她的答案是,不必回到法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内法院即户籍地所在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以及我国法院会受理哪些涉外离婚诉讼呢?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 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几种: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在国外结婚,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 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这其中包括: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我国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些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法律。换言之,案件当事人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配偶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管是涉外婚姻,还是国内婚姻,结婚证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这里肯定又会有人疑问:“在国外领的结婚证在国内到底有没有效力或在国内能否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所认可?”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以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认证手续。 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并且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和在香港台湾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也是有所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