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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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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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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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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2:54)     点击:265

读者罗女士来信问:她的丈夫姚某20147月找朋友林某借了5万元,约定2016年偿还。20161月,姚某不幸脑溢血身故。现林某要求她还款,她不同意。于是,林某把她告上了法庭,请问她是否需要清偿该借款?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的,虽然夫妻关系终结,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关系尚未结束。由于罗女士和姚某对夫妻财产并无特别约定,如果罗女士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姚某的个人债务且林某明知道的,罗女士应当承担偿还该债务的责任。

 

对于这笔债务,罗女士应该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再以姚某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财产和姚某的个人财产都不足以清偿的,罗女士只能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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