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办理离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2:31) 点击:292 |
问题: 我有个朋友嫁了个外国籍的老公,在香港注册,但是那个男人已经三年没有回来了,总是骗她说要回来,去年就没有消息了,联系不上了,请问在香港怎么办理离婚?
律师回复: 1、索取及填写有关表格 呈请人必须填妥a) 表格2 - 离婚呈请书, b) 表格 2B - 当事人子女安排说明书(假如适用), c) 表格3 - 诉讼程序通知书, d) 表格4 - 文件送达认收书。
申靖人必须填妥a) 表格
以上的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及以中文或英文填写。 呈请人或申请人还可在该处索取表格申请排审讯。
2. 提交文件 在填妥及签署上述表格后,呈请人或申请人必须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一同提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3. 向案中其他当事人送达文件 登记处会给予案件一个编号,呈请人日后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标明该编号。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以直接递交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呈请书的副本给予案中其他当事人。
如以共同申请方式提出离婚,双方都会获派发一编号,日后所有有关的文件均须标明该编号。双方无须把申请书送达予对方。
4. 缴交费用 案件表费用如下: a) 特别程序案表: $630, b) 无抗辩案表: $630, c) 有抗辩案表: $1045。 另外如果聘请律师便需付额外的律师费用。
5. 申请把案件排期审讯 呈请人或申请人可向家事法庭的司法常务官申请把案件排期审讯。当呈请人能证明呈请书已送达给答辩人或申请人能证明所呈交的有关文件已齐备妥当,案件便可获 得排期。司法常务官会通知所有当事人审讯的日期,地点及时间。由排期到聆讯日的轮候时间: a) 无抗辩案表须时56日, b) 特别程序表须时35日, c) 有抗辩案表(一天聆讯)须时120日。
6. 审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因应情况而进行a) 特别程序表, b)无抗辩案表, c) 有抗辩案表。
7. 离婚颁令 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中的婚姻已破裂到了无可挽救的地步,法院便会颂布暂准离婚令。但必须等及法院把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离婚令,婚姻双方才可正式离婚及自由再婚。
8. 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命令 呈请人或申请人可在法庭颁布暂准离婚令后六星期,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命令通知书。呈请人须填写表格5 而申请人须填写表格
法院不会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判令除非a) 家庭子女的福利己得到保障或b) 呈请人为答辩人提供的经济给养是公平合理的,或在有关情况下是最佳的。
如果法院相信申请经已符合各项法定条件, 便会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一份最终离婚令证明书。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不同意只能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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