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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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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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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服刑 另一方如何离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2:26)     点击:291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本的婚姻家庭生活,可能因为夫妻一方沦落为服刑人员而走向分崩离析。因为,成为服刑人员的一方失去了人身自由会导致双方沟通的障碍,而且服刑人员的配偶要独自承担起整个家庭,内心的痛楚却无人诉说。很多人坚持了下来,但也有些人最终选择离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上述情况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一方若想离婚,因为配偶在服刑, 失去人身自由,因此无法协议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离婚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 原告可以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 对于配偶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的情况, 原告也可以选择在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由于配偶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或者看守所)所在地开庭。即使服刑人员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其服刑长短和所涉罪名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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