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婚姻法24条出了补丁,完整的条文就变成: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通俗地讲,老公借了钱,老婆只要证明不了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就得共同向债权人无条件偿还。 这就是我国著名的24条。 包括记者在内,很多人问我,人家说24条这样的规定,在法国和其它大陆法系都是一样的,这是真的吗? 面对我倒是一下子被蒙住了,毕竟在法国读的是国际法硕士,对法国婚姻法并没多少研究。 但心想,这样的原罪法条,不可能诞生于法国吧? 我查看了下最高法的专访①和最高法民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②,大吃一惊! 在他们看来,法国版的24条就是《民法典》的第1413条的规定③。根据这一条规定,夫妻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是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以共同财产清偿。只有在夫妻一方造假或债权人恶意时,另一方才能免责。 再查看一些学术论文,又是仅仅提到1413条的规定,简直我让懵逼了。 我绝对不相信法国的24条就是这样的! 想省点事,通过中文文献找答案是不可能了。 于是,只要找出法国权威注解版民法典——DALLOZ第108版《CODE CIVIL》看原文。 很快就找到了1415条规定: Chacun des époux ne peut engager que ses biens propres et ses revenus, par un cautionnement ou un emprunt, à moins que ceux-ci n'aient été contractés avec le consentement exprès de l'autre conjoint qui, dans ce cas, n'engage pas ses biens propres. 译文:夫妻每一方在想他人提供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以其特有财产与自己的收入承担义务,但如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的明示同意,不在此限;即使在此场合,该另一方仍不以其本人的特有财产承担义务。(罗结珍译本④) 这个翻译也够拗口的。我们暂且不管什么叫“特有财产”,把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或担保时,必须得到另一方明确的同意(默认也不行,更不用说推定),否则另一方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我很难想明白,为何在最高法的文献中,都只出现1413条,而没有1415条的记载。 极有可能的解释就是第一份中文文献里,就只提到1413条,而写后续文献均的人都是拿来主义,根本没有看过原著。 根据DALLOZ第108版的注释案例,1415条规定并非仅仅是规定夫妻内部的关系,是调整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根本不是我国“内外有别论的理解”。 法国人聪明的地方,就在于没有把1415条放在离婚那一章里,也没有像我国婚姻法第41条那样,在句子前面加了“离婚时”这个三个字。 不然,在上面的案例里,债权人完全可以说1415条是审夫妻离婚时用的,不是审理债务纠纷用的,也整一个内外有别论出来。 人家法国人的24条明明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同意”嘛,怎么就成了我国24条的鼻祖了? 所以嘛,没看过原著之前,别要老说“这个嘛,我们在制定24条时也参考了域外的规定。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基本思路和24条是一致的嘛。” 不好好读书,你们这样是要闹国际笑话的,会被老天爷惩罚的。 说完法国了,你们以为德国、瑞士、日本的24条也和我们的一样? 我们厦大的蒋月老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刚刚说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能限于日常家事范围内或者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要的或者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应发生配偶另一方的连带责任。德国、瑞士、日本的民法典相关条款均如此规定的⑤。 看到没有,人家的共同债务也只限定于因生活所需,单方的大额借款都不能让配偶去承担的! 哎,以后别再拿国外怎样怎样来当挡箭牌,以讹传讹害死人啊!说是中国特色会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