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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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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苍
深圳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
网友咨询:
我与我老公是离婚后又复婚的。在离婚时,将我和他共有的一处房产协议归他一方所有。现在我们又复婚了,这个房子还算我们双方的共同财产吗?原来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后没有变更登记。
律师解答:
根据你们双方的离婚协议,该房产在离婚后归男方个人所有,再复婚时,这就算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了。要使该房产重新成为夫妻共有,需要你们双方重新订立协议即《夫妻财产约定书》,表明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男方和女方夫妻共同所有的意思,并宣布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所有内容作废。
虽然你们双方离婚后该房屋还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不产生公示和公信效力,但那份协议对你们双方还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重新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就享有随时请求女方协助变更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权利。因此,趁双方感情甚好,及时将该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就没有任何担忧了。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