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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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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0051053370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1687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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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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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2:06)     点击:426

    读者小晴来信问,自己于去年协议离婚,将父母出资为自己买的房子给了妻子,孩子和存款归自己,并且不要求她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现在前妻要结婚了,而自己能力有限,怕以后难以给孩子买得起房子,请问可以去法院起诉更改离婚协议,把房子归我,钱归前妻吗?

 


律师解答:

    于陈先生起诉前妻要求更改离婚协议的诉求,法院会依法受理,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法院查明对于离婚协议时的财产分割,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当事人不能反悔,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能以显示公平等理由要求变更。

    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在离婚后,陈先生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致使履行抚养义务发生困难,可以由子女起诉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能做通前妻的工作,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将是较为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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