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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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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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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房产归属一览表(2016收藏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01:55)     点击:407

房产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不少女方的家长,都希望男方拥有房产,或者结婚的时候房产证上写上女儿的名字,也许这样才有所谓的安全感,所以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才是个人房产呢?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而婚姻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快速增长,大部分离婚的人,最头大的资产就是房子了,小编整理了一份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房子如何分割问题的解析表。大家可以收藏,但是希望大家永远用不到。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购房

 

不予处理的情形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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