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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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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
如果自己的配偶擅自将家给卖了,还瞒着自己,这事可就扎心了。那么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出售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一般有两种情况:
1、认定无效。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主要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等条款。
2、认定有效。夫妻单方擅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原则上认定无效,但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这种做法主要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二、在司法判决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卖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主要判断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三、对于不知情的配偶,损害其利益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