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如何离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11:42) 点击:344 |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更多的国人走出国门, 更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我国涉外婚姻也逐年增加,但是因为性格,价值观,文化的不同,有些婚姻还是产生严重的问题,离婚则成为一个无奈的选择。那么大陆人如何与外国人离婚呢?
一、 协议离婚 如果结婚在是在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去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二、 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登记不是在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 而是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办理的结婚登记, 比如在法国或者香港办理的结婚登记, 则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离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如果是外国人起诉大陆人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是大陆人起诉外国人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去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法院起诉离婚。
三、证据的公证认证及翻译 涉外离婚, 如果结婚登记等证明文件是来源于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来源于境外的证据需要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如果是外文的还需要履行翻译手续。
四、涉外诉讼代理人的委托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或者也可以在我国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书, 或者在法官面前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根据法律规定,大陆人与港澳台同胞之间的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本文上述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大陆人与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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