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4 11:03) 点击:250 |
小陈与男朋友恋爱谈了五年,后因男朋友出轨而分手告终。小陈认为自己在这段关系上付出得太多,不仅是自己五年的青春还是金钱,都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为此小陈逼迫要求男朋友支付20万“分手费”。 男朋友自知有愧,顶不过小陈的哭闹和以死相逼,只好同意,但要求提出在2年内还清。于是小陈要求男朋友出具了一张欠条。两年时间过去了,小陈因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于是拿着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欠条中写明是分手费 对于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我国的法律是不支持的。因此如果欠条中写明原因是基于分手,一方给予另一方分手的补偿费,由于不能给付而出具了欠条,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出具的只是一般欠条 如果欠条中没有注明分手费等字眼,只是注明了谁欠谁多少钱,如签字都是真实的,欠条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法》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告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若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原告需讲清楚欠款的原因,并且该原因是合法和真实的。
3、即使是分手欠条,并非一概无效。 情侣在分手时,该欠条如果是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是同居时的生活费给付问题作出的的约定,法院不应一概予以驳回,将根据欠条出具的实际情况,厘清因果关系,如结合出具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经济水平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的支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定。
4、律师提醒 纯粹的所谓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不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手补偿、青春损失费等即使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该约定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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