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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货物毁损,如何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8 07:59)     点击:596

运送货物毁损,如何赔偿?

 [案情]
   
被告傅建东系龙岩市龙兴货运配载站的业主。

2008617日,原告淄博某商贸公司委托被告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将一批电视机运往河北沧州市。双方约定每台运费76元。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被告事先印好的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第8条、第9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投保货物损失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及“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则按运费的3倍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委托被告为其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手续。被告用汽车为原告运输电视机途径山东省德州市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托运的电视机21台损坏,货值67200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委托本人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受损电视机的货值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只能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本人的观点:

   本案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第条和第9条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本案货物运输合同是被告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从本案格式条款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如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保险手续,则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原告未委托被告办理保险手续,则风险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按运费的3倍赔偿即可。无论原告是否委托被告办理保险手续,被告均无需完全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责任。上述两条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即在未办理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本应由被告承担的风险责任,排除了原告在所托运的货物发生毁损失、灭失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时既没有向原告说明其已拟定的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未采取对合同条款加黑,或加粗等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应认定合同第8、第9两条款无效。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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