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代理意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13 12:05) 点击:598 |
执行听证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听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并非是事实,其理由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出据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广告牌――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大厦西侧外墙广告牌是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其经营权归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拥有。 二、根据深圳市工商局出具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署并且备案的户外媒体代理销售合同书及深圳市%%%%%%有限公司签发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证明,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深圳市&&&&&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本案争议广告牌。 交通银行在本案争议广告牌发布广告而需支付的广告费,根据民法通则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媒体代理销售合同书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应属深圳市%%%%%%公司所有,交通银行应该直接付款给深圳市%%%%%%有限公司。 因此事实并非深圳市&&&&&有限公司所称的“本案争议广告牌完全由深圳市&&&&&有限公司独立自主经营,并非深圳市%%%%%%有限公司全权授权其经营。以上户外广告媒体所产生的收入也全部归其所有,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无关。” 三、由户外媒体代理销售合同书、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可见,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深圳市&&&&&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户外广告给交通银行,其收益依法应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 交通银行在本案争议广告牌发布广告而需支付的广告费,依民法通则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媒体代理销售合同之约定,应属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深圳市&&&&&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收取了广告费,则该行为为代收款行为。交通银行尚未支付的广告费,根据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户外媒体代理合同之规定应属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冻结该户外媒体广告费40万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深圳市&&&&&有限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3条之规定的第三人。 根据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本案争议广告牌的户外媒体代理销售合同书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交通银行应该直接付款给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此是深圳市%%%%%%有限公司对交通银行享有债权,交通银行享有本案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法院查封依法冻结该户外媒体广告费40万元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深圳市&&&&&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3条之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深圳市%%%%%%有限公司给深圳那市&&&&&有限公司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为“全权经营和管理”,很明显该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确不具体,为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依法应向我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深圳市工商局出具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单证明,该二公司股东均为高曦球和高育明,为相同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尽管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需要可以控制被控制公司的经营或者被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和转移被控制公司的财产,被控制公司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控制公司依法应当对被控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广告牌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证明,本案登记广告牌的广告是由深圳市%%%%%%有限公司发布的,由此可见深圳市发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拥有户外广告发布权。深圳市%%%%%%有限公司之所以将其申请设立,其拥有经营权的广告牌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然后由再其发布广告,而不是该司直接对外签订合同发布广告,其目的是妄图达到其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法院依法冻结该户外媒体广告费40万元,不仅没有侵害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恰恰相反,而是维护法律公平、依法打击恶意逃债的正当行为。 综上所述,(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但没有侵害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恰恰相反,该裁定书制止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合理、合法、依据充分。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