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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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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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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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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代理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3-17 11:25)     点击:1699

 

民商事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公司已经注销,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对注销前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企业法人消灭。对于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或被告是原企业法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起诉,或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更荒唐的是,原告公司注销后,本应依法将其工商营业执照、公章交回工商行为管理局,通知银行取消其开户帐号,而本案这个已经注销,依法终止的公司,还有两个委托代理人代理其诉讼,请问委托人不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何产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法定的管理公司企业的政府机构,是我国唯一证明公司企业是否注销的政府机构,被告已从西安市工商局调取了原告公司已注销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不得作为原告起诉,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并没有确认原告有诉讼资格,很明显该判决书是由于博兴法院的疏忽大意,没有审查作为此案当事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才做出了该有错误的被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该判决根本不能证明注销的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被注销的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原告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远远超过了举证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时限内提出,而今天(20061218)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早已远远超过了举证时限,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三、原告当庭提交的除了贵院依法送达给被告的十一份证据外,其他证据都已经超过了举证时限,被告不予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根本没有原告所称的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返利,但却举不出任何返利的有效证据,更举不出原、被之间如有返利合同关系应该签订的返利合同,实际上原被告之间也根本没有原告所主张的返利合同关系,原告也不可能举出任何返利的证据。本案原告只是主张被告应向其返利,却无法向法庭说明,是依据什么返利、依据什么计算返利、如何返利、怎样计算返利?足见其主张十分荒谬,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五、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原被告之间有像原告所主张的返利合同关系,如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该事件发生于2001年,至今20061218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律不予保护;即使原告提交的200674向被告公司发电报的证据(该证据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时限)没有超过举证时限。从2001年至200674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200674向被告公司发电报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况且该份发电报的证据还是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其提供的电信部门的收款收据也不能证明其是发电报。
六、原告向被告所主张的奖金的问题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律不予保护,并且原告向被告要求奖金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于奖金的证据材料早已超过了举证时限,被告不予质证,依法不得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该证据没有超过举证时限,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告无法向法庭说明根据协议约定完成的多少销售额,是否达到奖励的条件,如何计算出的奖金,真是十分荒谬;并且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于奖金的协议(该证据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时限),即使该协议的提交没超过举证时限,该协议的最后有效期间截止到2002年的1231至今(20061218),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律不予保护。
七、关于本案代理权限的问题,####等没有被告公司授权,其签字是个人行为,而非被告公司授权行为,更非职务行为,为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其签字不能代表被告公司,对被告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告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
、公司业务员的职责和权限是为公司拉单及与客户联系,业务员如果没有公司的授权(出具授权委托书),是没有代表公司对外缔约的资格和能力的,是无权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也是无法律效力的,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普通职工,其职责和权限也是和业务员一样的。
2
、西安办事处是被告公司一个负责联络宣传的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没有法人资格,办事处没有缔约资格和缔约能力,办事处的章是在公司内部起信息传递作用的章,对外是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使用的,如果办事处对外要签订合同,则需要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审批,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3
、公司内部有多种章,其使用的范围和权限也是不一样的,如对外签订合同,需加盖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财务方面相关文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办事处的章权限是公司内部信息传递使用的,对外不能使用,也无法律效力。
4
、被告公司对外缔约是十分严格的,要经过相关责任人、部门领导、主管律师、财务主管、主管副总、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七道审批程序通过,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如果公司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公司授权就可以代表公司随意对外缔约,随意许诺,岂不天下大乱了?这种说法十分荒谬,我想没有一家公司会是这样的。
       
总之,原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无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不得作为原告起诉,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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