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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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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0051053370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1687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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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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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3-17 11:17)     点击:898

 

­商标异议答辩书
­
答辩人:××× ­
地址:××××××××××× ­
电话:×××××××××××× ­
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湖镇珍珠工业园区 ­
­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佳丽+JIALI+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佳丽+JIALI+图形”存在误解。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
  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
一、答辩人申请“佳丽+JIALI+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
  1、答辩人商标是椭圆内汽车图案,汽车图案内是佳丽汉语拼音+繁体的“佳丽”二字的组合商标,而且更突出商标中的汽车图案,“佳丽”二字字体较小,在汽车图案的下方,字体是汉字繁体;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汽车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为汽车及汽车用品;使用“佳丽“二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作为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老总的答辩人为一女性,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佳丽”是深圳市佳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字号,根据女性的心理特征,她选择“佳丽”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字号及其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她的权利。 ­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图案,很明显,比异议人引证商标复杂得多,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比较简单,为简体的佳丽二字,字体较大,应是汉字的黑体字,是纯文字商标。无论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双方商标都明显不同,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自身具有区别于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 ­
    从外在特征上讲,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这是显而易见的。异议人错误的试图仅从文字的角度去论证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及直觉印象来判断。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各具显著特征,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汽车用品和珍珠首饰均是是普通消费品,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从商品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断出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中更突出汽车图案,其中的汽车图案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把双方商标区别开来,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察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
     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比如,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是在中国也已经注册的饮料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非常可乐”,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这显然不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懂商标法或核准注册“非常可乐”的商标局不懂商标法,而是压根不构成近似。 ­
二、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既非用于同一种商品上,也非用于类似的商品上。 ­
  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是申请注册用于在商品类别第12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体商品为“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车辆轮胎、车辆内装饰品、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汽车”。 ­
  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为商品类别第14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体商品为“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钟表盒、袖扣、领带夹、领带别针、鞋饰品等”。很明显,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用于的商品不仅不相同、不类似,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答辩人与异议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异议人经营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怎么会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呢? ­
三、答辩人公司的字号,及其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使用由来已久,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
   答辩人***女士是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一个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的企业,现拥有自营汽车用品超市三家,汽车真皮座套厂1家,汽车蕾丝座套厂一家,4S精品店23家。经营范围涉及真皮座套改装、汽车音响、四驱改装、汽车防盗系列、钛铃、装饰精品、防爆膜、防锈处理,专业汽车封釉镀膜等,几乎涵盖了所有汽车后市场的服务项目,经营品种多达上万种,如澳洲产真皮,索尼,乐声,健伍、JVC阿尔派、先锋汽车音响,日本伊藤防爆膜,台湾产改装件、装饰件,国内外各类汽车精品中的知名品牌,佳丽应有尽有;营业面积达2500平方米,品种多达万余种,是目前深圳市规模最大、服务项目最多、品种最齐全的汽车用品公司,也是深圳市唯一以超市模式经营的汽车精品店公司。 ­
  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答辩人黄##女士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打拼,一手创建起来的,“佳丽”字号从一开始创业就已经使用;“佳丽+JIALI+图形”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一直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
  上述资料可以说明答辩人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打“擦边球”,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奸商;答辩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
四、拥有“佳丽”字样的其他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已经有先例 ­
  国家商标局已经核准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在“车辆防盗警铃、车辆防盗设备,摩托车”等商品上注册含有“佳丽”字样的第2009219号“佳丽”商标;从侧面可以证明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并没有侵犯包括异议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在先权利。 ­
五、异议人引证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 ­
  可以说,至今异议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其近似范围应当谨慎掌握,严格把关,否则将导致严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 ­
六、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权 ­
  至于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字号近似的问题,首先这与本争议案无关,因为这属于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属于另一个范畴,如果说异议人认为其已经从商标纠纷转而变成了字号纠纷,那么异议人显然找错了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是向基层工商局提出异议,而不应该向商标局来提商标异议。并且,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也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权,公司名称的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在我国公司名称必须具备地名,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为异议人公司名称,而佳丽二字并不是异议人公司名称,佳丽二字仅仅是我国文学语言中的一个词汇而已,是美丽,美丽的女子的意思,这个词汇属于公有领域,是任何人均有权使用的,异议人根本没有垄断使用“佳丽”一词的权利;作为字号,也不是异议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的专有字号,深圳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答辩人使用有“佳丽”字样的深圳市佳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名称、无锡市工商局核准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使用有“佳丽”字样的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作为其厂名等,即为证明。这并不是我国工商局不懂法,而是异议人妄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二字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将自己合法使用的字号“佳丽”作为自己注册商标的一个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注册有何不可呢? ­
  总之,答辩人申请注册“佳丽+JIALI+图形”商标系出于善意,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无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证据更不充分。反映出异议人对答辩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异议,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对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的无理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核准注册。 ­
        此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答辩人: ­
2007年4月28日 ­
­特别声明: ­
答辩人将补充证据材料,该等证据将依法在本答辩书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
附证据资料: ­
商标异议答辩书副本一份、黄##女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异议书第7页;其他补充证据材料将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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