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坑”有多深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01-05 06:04) 点击:217 |
离婚协议中的“坑”有多深
电话咨询的开头是这样的:“你好,律师,我和我前夫(妻)X年前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没成想现在遇到麻烦了……”。此刻律师脑海中光速闪现离婚协议N多个坑及应对策略。今天就和大家略说一二。
1号坑: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 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崩溃的情绪会让弱势一方想要竭力逃离。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轻易放弃孩子抚养权,离婚后想要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抚养权的归属无所谓输赢,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律师建议:充分衡量双方的综合条件,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决定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关于探望权,部分法院的判决文书及离婚协议中载有“每月两次”或“每周一次”的表述。因探望权行使的细节不明确,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的例子不在少数。实务中,一方为实现探望权而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细节的案子并非个案。离婚协议约定较之法院裁判更为灵活,为避免后续履行争议,律师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的次数、时间、地点、节假日、生日、寒暑假和春节等的具体安排。
2号坑:“房子归谁” 如果房屋主贷人是男方,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方,由女方偿还房贷,那么离婚后女方一旦断供,银行的催债对象却是男方。男方此时要么替女方还贷,要么银行征信就会受到影响。如房子确需归女方,律师建议:约定女方若不能及时还贷时,应向男方承担明确比例或数额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女方积极还贷。因为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与约定的权利归属主体不一致,所以要明确过户时间、过户地点、双方联络过户事宜的方式和步骤以及一方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等。那么房子归男方后是否给女方房屋分割款,给多少,什么时候给,给不了怎么办,有什么措施保障女方的分割款不会落空(如在房屋上为女方设定抵押权等)。只有清晰的权利义务约定才能促成双方全面、高效地履行协议。前有权利义务条款,后应有违约责任跟随。可是,约定完备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实践中,达到过户条件时,对方不见踪迹的情况经常出现。此情形下必然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房屋确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等。但离婚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而多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通过诉讼等方式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最终实现过户目的。这个过程可能会经历案件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可见,离婚协议内容约定完备、清晰只是第一步,因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其在彻底解决夫妻财产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3号坑:“假离婚” 很多人为特殊目的,如给子女购买“学区房”,办理了离婚手续。这类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离婚行为被称为“假离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婚姻及其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后,往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实中弄假成真的例子太多了,此时再求助律师,律师只能说:这个坑就是个无底洞,律师不是万能的。按照法律规定,在未受到对方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依法有效。即便双方后来复婚,也无法恢复到离婚前的财产权属状况。离婚协议中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司法实务有这样一个案例,双方在假离婚办理当日,另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就签署假离婚协议的背景及无奈做了详尽描述。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法院均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不予支持“财产处分”条款。这真可谓是一场激烈的诉讼持久战。该案例中假离婚的财产处分条款未获法院支持的司法裁判并不具有普遍性,大多案例中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自己受到了欺诈、胁迫等情况。为防止被假离婚套路,律师建议:离婚要谨慎,协议要慎签。
4号坑: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协议模板中多含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款 。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一定要量身定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听起来相安无事、各自安好,殊不知早已沟壑万千。如果双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比较熟悉,那么双方很清楚自己处分、放弃的财产范围。可现实情况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并不知情,那么这个条款对处于弱势一方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后果。如果强势一方坚持将该条款列入协议,该怎么办?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弱势一方坚信对方掌控的财产数额可观,且自己维权意愿坚定,可放弃协议离婚方式,选择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否则,协议一旦签署,后续即便发现婚内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也可能因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很难打赢官司。而离婚诉讼过程中或离婚后如果查实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会给予隐匿、转移一方少分财产。律师建议:在财产分割中列明具体的财产,慎用笼统的兜底条款。 我们相信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这个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其中第五条审理规程中明确: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2018年8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同居等关系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指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财产,同时告知其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5号坑:涉及第三方权益处分的条款 离婚协议中多会出现这样的约定,如双方约定将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给孩子。这类约定的背景多为,双方认为男方日后大概率会继承男方父亲名下的财产。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男方父亲名下房产作出的“规划”一定会实现吗?答案是:不一定。第一,男方父亲才是房产的权利人,离婚协议的双方无权处分他人名下的财产;第二,男方日后能否顺利取得其父亲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双方既然能将该条款列入协议中,一般情形下,女方会想当然地认为房产以后铁定就是孩子的,同时,女方往往基于此判断,对其他部分的财产做出妥协,或者自愿加重女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负担。按照法律规定,基于错误的法律认识所产生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律师建议:谨慎识别涉及第三人权益处分的协议条款,慎重处分自己的权益。
6号坑:债务问题 “财产归男方,债务由男方偿还”,这类约定看似男方有责任有担当,扛下了所有债务。女方的设想一定是让男方用相应的财产偿还债务。这里的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是互为前提的。那么如果男方拿了财产不还钱怎么办,协议中没有提及。在离婚后的某一天,女方可能会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起诉要求双方还钱。如果女方答辩称离婚约定债务由男方还,是否可以免责?答案是:不可以。因为离婚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女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男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上述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该笔债务即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女方不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该笔债务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举债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男方将财产挥霍一空或拒绝偿还,即便约定由男方偿还债务,在债务未及时偿还时,女方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时候女方要么垫钱还款,要么和男方一起面临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风险。如果女方偿还债务后要向男方追偿,一系列的诉讼风险也随之而来。律师建议:谨慎处理债务问题。
总之,离婚协议的坑,一坑深过一坑,坑坑深不见底。协议离婚的手续相对简单,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潮涌动。离婚协议生效后无时无刻都在接受着时间的检验,一份高品质的离婚协议,能够为当事人厘清权利和义务,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制衡,避免后续陷入不必要的争讼。同时,如何根据个案情况恰当地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方式,专业律师会给到您合适的解决路径和方案。
作者:褚英英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