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5-04 06:45) 点击:213 |
新冠肺炎疫情下,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王阿姨喜欢旅游,一天她看到某旅行社推出春节期间“云南五天四夜双飞跟团游(全程无自费)”买一送一的活动,于是马上为自己和老伴报了名。没想到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旅行社张经理在1月21日通知王阿姨,由于疫情的爆发,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要求,旅行社只能取消本次团队旅游。王阿姨虽然遗憾但也表示愿意服从国家安排,不过她要求旅行社必须全额退还5000元团费。张经理却称,这个旅行团本就是促销活动,而且此次无法出行并不是旅行社导致的,所以很难全额退回。
王阿姨思前想后还是决定向律师咨询一下,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她能否要求赔偿,并且可不可以要求全额退款?
律师解答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但王阿姨无法获得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此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交通、酒店等均在国家管控的情况下,旅行社在旅游团未出游前第一时间通知王阿姨取消旅游团,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该情况下,王阿姨是无法获得旅行社赔偿的。
二、旅游团取消后,王阿姨可以要求旅行社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退回。 依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行社(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尚未实际发生的余款退还。
由于王阿姨并未出游,因此机票、酒店、地接在内的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所以王阿姨可以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是,如果有其他已经实际发生了的费用,则可能无法退回。
李开宏律师 手机:13168766538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广东 - 深圳 专业领域: 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诉讼、涉港澳台诉讼、涉外仲裁、债务追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商标专利、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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