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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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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0051053370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1687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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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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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等于无限授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4-13 02:29)     点击:179

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等于无限授权?!

 

 

案例简介

李某以购苹果为由在A银行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为李某提供担保,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此A银行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8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对李某和王某进行财产保全,经法院网络查控,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可冻结钱款,但在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查询到8万元存款,并予以冻结。

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不是不想还款,只是因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王某则辩称,虽然保证合同上保证人签字是王某本人所签,但当时和A银行信贷员口头商量好的,是为李某借款2万元提供担保,不是6万元,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王某只是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并没有写担保的借款数额,A银行信贷员自己写了不真实的6万元,王某签字是受了李某与A银行信贷员的欺骗。

收到冻结银行存款8万元的保全裁定后,王某心急如焚,8万元存款是这几年辛辛苦苦在外打工的血汗钱,本来打算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用,为了打赢官司,王某花钱请了律师,王某律师的代理意见:为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与A银行之间恶意串通,请求撤销保证合同,解除对王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告A银行与被告王某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后,保证合同成立。被告王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于原告A银行,应视为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原告A银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王某抗辩李某与原告A银行之间恶意串通,存在欺诈行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主张保证合同应予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6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尽量采取当面签订的方式,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除了正式合同,其他书面材料,如债权确认书、催收货款通知书、催收贷款通知书、对帐单、送货单、收货单、收款收据等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函件,或者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性质的合同,都应尽量避免在空白材料上签字。

在空白材料上签字,即便不能一概认定有效,也增加了己方的举证责任,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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