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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诉讼: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法律问题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3-22 09:18)     点击:284

香港离婚诉讼: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法律问题

 

作者:香港闫显明律师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绍过香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的问题。 在本文中,本人将介绍在离婚诉讼的待决期间申请临时赡养费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场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赡养费和财产调整的离婚诉讼从提起到法庭作出判决往往旷日持久,可能会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诉讼期间,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并无足够的经济来源,可以向法庭申请诉讼待决期间由丈夫按月支付临时的赡养费。

 

该等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的命令下的临时赡养费,将涵盖到作出最终的诉讼判决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请一方(通常是丈夫)会需要遵守命令在诉讼期间支付赡养费。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财产调整和赡养费的判决后,该等正式赡养费的命令将取代诉讼待决期间的临时赡养费的命令。

 

二、法律原则:合理性及其确定标准

 

香港的《婚姻诉讼和财产条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条规定,香港法庭有权酌情决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诉讼待决期间的合理的赡养费,法庭需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合理性原则”解释如下:

法庭就此作出命令的权利的基于成文法赋予的酌情权,首要原则是“合理性”,此等命令有效的时间范围是诉讼期间;

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应以在诉讼期间一方按照合适的生活水平产生的生活费用为限,应为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在诉讼待决期间“即刻和合理的需求”;

就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数额以“合理”为标准,意思是必须公平;

在考虑“合理”和“公平”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参考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在婚姻生活期间的生活水平。但这并不是机械的照搬。

TL v. ML an Others [2006]1, FLR 1263, Nicholas Mstyn, QC, sitting at Deputing Judge补充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是在任何一个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申请中,申请方应该就其需求提供具体的(即刻和合理的)财务需求表,法庭在审理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申请时,需仔细审核该财务需求表,以防止夸大。 二是如果丈夫提供的表格E (财务披露表格)披露的资产状况明显不准确(低于实际可能的资产),法庭应大胆地就丈夫的支付能力做出必要的推测。

法庭在审理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申请是,因为并未考虑所有的证据,通常也不会就证人证言(例如双方的誓章)盘问证人,也不可能对双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因此,在审理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问题时,法庭应该使用的是“大手笔”的方法来确定合理与否,必要时可以进行必要的分析推测(而非直接根据证据)。

 

三、 女方和未成年子女赡养费的需求

 

在确定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后,法庭会考虑女方的收入能力和现在资产。只有在女方的收入能力和现有资产不足以支持其生活和个人需求的情况下,才会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而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则不受此限制,因为未成年子女通常无收入能力和资产。

 

四、丈夫的支付能力

 

法庭需再考虑丈夫的支付能力,主要是其净收入,即将丈夫的收入能力(例如:平均月收入)减去其每月的合理的一般生活开销和个人开销,同时考虑其储蓄和其他资产。

如果丈夫的支付能力大于妻子和子女的在诉讼待决期间的财务需求,则法庭会判决丈夫全额支付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金额。反之,如果丈夫的支付能力小于妻子和子女的在诉讼待决期间的财务需求,则法庭可根据情况酌情减少丈夫支付诉讼待决期间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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