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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3-07 09:17)     点击:142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要件】

(一)客观特征——行为表现

1、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或变相违反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等行为吸收存款,只要其设立未经批准,从事任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

2)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要特征,这也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之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及犯罪对象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是向特定的个人吸收存款,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观特征——犯罪心理和动机

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四)主体特征——哪些人会涉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以下23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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