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知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3-07 09:02) 点击:278 |
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知识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取保候审就是通过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等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最终处理,在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台湾、香港等地,叫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上述规定来看,有权决定是否取保的机关分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每个阶段由相应机关决定,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都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条件,并掌握好特定时间。
1、轻罪取保。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比如,危险驾驶罪,其最高刑期为六个月拘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轻伤后果,寻衅滋事罪等。 2、虽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但是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重要的点是要分析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第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第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第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社会危险性应当符合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3)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4)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要求患严重疾病,并且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在看守所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护理,医疗条件不够,可能导致相应严重后果。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从人道主义来看,应当予以取保,这个时候考虑的社会危险性相对比较宽松。司法实践中,满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应当予以取保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各个机关由办案期限,侦查期限一般是两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是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准,审查期限为一个半月,审判期限为六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因此,很多时候基本不会超期,这种情况下,申请取保基本不太可能。
三、取保候审的申请及程序 1、申请人及告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该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本人可以申请,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监护的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委托律师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决定,不予变更的,并告知理由。 四、保证方式 分保证人保和保证金保,司法实践中,以保证金保最适宜操作。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采取保证人保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1、应当的情形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三机关可以要求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一、二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不但保证金会被没收,也可能会被采取逮捕措施。
七、取保候审期限与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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