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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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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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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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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学区房假离婚?还是真离婚?法院这么判!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3-05 05:37)     点击:212

为购学区房假离婚?还是真离婚?法院这么判!

 

 

 

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上海一对夫妇假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谁知,假离婚弄假成真。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提出,双方签署的协议表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自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同意前妻的诉求。那么,为购学区房假离婚遭丈夫“反水”,妻子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

 

1为购学区房,规避限购假离婚

董秀琴与董青松,同在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两人年龄一般大,又有着相同的志趣和爱好,在工作中,彼此吸引,互生爱意,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上半年,处在热恋中的董青松与董秀琴有了结婚的计划。虽然董秀琴当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房屋面积比较小,做婚房不太适合,于是,两人商量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购置一套婚房。因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两人商议,由董青松于当年712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213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繁华地段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款为董青松父母出资。同年8月,以董青松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39.7万元、商业银行贷款109.3万元。

 

2011年国庆节,董青松与董秀琴登记结婚。因为经济负担很重,两人决定暂时不要孩子,主要精力先放在还房贷上。20111020日,董青松开始还首笔贷款。次月,董秀琴办理参与共同还贷手续,开始共同归还银行贷款。这样,夫妻二人省吃俭用,共同承担起巨额银行贷款的归还义务。其间,两人集中提前还贷30万元,其余为按月归还贷款。截止到2017121日,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归还14万余元,商业贷款本息合计归还80.9万余元,尚余商业贷款本金55万余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4万余元。

 

201312月,因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董青松的父母出资5万元,董青松夫妻出资2.5万元,并以董青松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车位,合同上签署的价格为11.5万元。到了2014年下半年,两人的经济收入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家中的经济条件明显好转。更让他们兴奋的是,20158月,董秀琴诞下一对龙凤胎。双方家长也十分开心。

 

为了让孩子将来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协商决定早作打算,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由于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而婚前又以董青松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大幅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董青松和董秀琴决定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2016830日,董青松、董秀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协议时,看到离婚协议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写着“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时候,董秀琴有过一丝的犹豫。董青松劝说道:“这只是假离婚,等学区房购买后我们再复婚。这个协议只是为了能顺利假离婚签订的,不作数的。”在董青松的一番劝说之下,董秀琴最终签字了。

 

在办完离婚手续之后,董秀琴将她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她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而董青松也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车库登记到自己的名下。离婚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依旧同居,生活与婚时并无差别。201611月,董秀琴、董青松还一起到香港旅行四日。

 

 

2假戏真做,人财两空妻不服

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然而,董青松每次都搪塞道:“最近比较忙,这事不急,待清闲一点,我们就去办理复婚。”刚开始,董秀琴也没把这个当回事。可是,时间长了,催促的次数多了,见董青松依然没有复婚的意思,董秀琴心中有了一种不祥的预兆。当董秀琴再一次提出复婚,且面对董青松的敷衍坚决不同意时,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董青松脱口而出:“我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说好的“假离婚”,却不承想丈夫变了卦。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怎么也不敢相信董青松会假戏真做。董秀琴多次努力,试图挽救两人的婚姻。可是,董青松就是不回头。见复婚无望,董秀琴虽然后悔当初的决定,但也只得接受。

 

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可董青松回敬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我们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至今仍生活在一起,还共同出游。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分割,我有权分得我应得的部分!”见董青松出尔反尔,如此绝情要把自己赶出门,董秀琴与董青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董青松打110报警。接警民警上门后,董青松向民警陈述道:“我与前妻董秀琴为了购买二套房已于20168月协议离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董秀琴搬离我的房屋。”

 

民警经过一番调解劝说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于是,董秀琴找到一位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律师提出建议,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这场官司风险很大,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还要赔上诉讼费和律师费,建议慎重决定。

 

“我咽不下这口气,也不服这个输!”在律师的协助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并于20171115日,将董青松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董秀琴诉称:我和董青松2011101日登记结婚。恋爱时以我的名义已经购买过一套房子,为了规避税收和贷款利率上浮,两人结婚之前,商议在2011712日以董青松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同年8月签署贷款合同,当时房屋购置价人民币约213万元,首付三成中有5万元是我的出资,其余为董青松父母代为出资,银行贷款中商业贷款约109万元,公积金贷款约39万元,20111020日开始清偿首笔贷款,2011118日我办理参与共同还贷的手续。房屋已于20136月交房。201312月,我和董青松共同购买一车位,合同价11.5万元,优惠4万元,实际付款7.5万元,其中董青松父母出资5万元,剩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68月,我和董青松为购买学区房减少税费和降低贷款利率而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离婚登记后我已出售了婚前的小房子,并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但董青松迟迟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和复婚,也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和车位。我认为,双方是为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实际是离婚时财产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系争房屋和车位进行依法分割。

 

董青松辩称:双方是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并非假离婚。离婚后虽然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小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自愿的,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我名下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贷款情况属实,但首付款均为我支付,董秀琴并未出资5万元。结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在开庭前我已经将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目前产权十分明晰,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虽然董秀琴参与还贷,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董秀琴当庭提供了她与董青松两人的聊天记录。在一次微信聊天中,董青松发给董秀琴一条聊天信息,说:“你也不必懊恼当初和我假离婚的愚蠢决定……”另外,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董青松在与董秀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董秀琴曾出资5万元。此外,董秀琴还提交了董青松报警的报警记录及她与董青松共同外出旅游的行程单等证据。

 

审理中,董秀琴、董青松均确认系争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万元。

法院还查明,婚内董秀琴、董青松未办理房产权利登记。在本案开庭前夕,董青松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3离婚合意虚假,财产约定无效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董秀琴、董青松于2011101日登记结婚,20168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董秀琴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法院认为,董秀琴、董青松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董青松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婚后董秀琴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董秀琴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董青松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过5万元,但根据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董青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法院认为,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4“假离婚”隐伏法律风险

国家出台“限购令”后,由于限购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者,有的家庭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生出“假离婚”的想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假离婚的现象。其实,生活中,利用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假离婚的,也不局限于购房,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资产转移、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也会选择“假离婚”。

 

对此,有关婚姻问题专家指出:

“假离婚”只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表达,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个概念。“假离婚”具有法律风险,要小心“假戏真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假离婚与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致,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经离婚登记后,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而在假离婚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涉及最多的就是经济纠纷。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善意的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一旦另一方不复合,协议离婚中的善意的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假离婚”表面上能够让少数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隐伏着危机。当婚姻上演“变形记”,难免会有人受伤。“假离婚人财两空”不仅让投机者承受了物质损失,也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失落感与挫败感,何尝不是投机者为自己的轻率和糊涂付出的代价。

 

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把婚姻当作“儿戏”的行为,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婚恋观,也亵渎了感情,更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5附:裁判文书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2017)沪0113民初21056

 

原告:陈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

 

原告陈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XXXXXXXXX室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515弄地下车库-1层地下1层车位45室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事实理由:原、被告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101日登记结婚。恋爱时以原告名义已经购买过一套房子,为了规避税收和贷款利率上浮,故在两人结婚之前,商议在2011712日以被告个人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同年8月签署贷款合同,当时房屋购置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30,000元,首付三成中有50,000元系原告出资,其余为被告父母代为出资,银行贷款中商业贷款约1,090,000元,公积金贷款约390,000元,20111020日开始清偿首笔贷款,2011118日原告办理参与共同还贷的手续。系争房屋已于20136月交房。201312月,原、被告购买系争车位,合同价115,000元,优惠40,000元,实际付款75,000元,其中被告父母出资50,000元,剩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68月,原、被告为购买学区房减少税费和降低贷款利率而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离婚登记后原告已出售了婚前的小房子,并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但被告迟迟不办理系争房屋产证和复婚,也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和系争车位。原告认为双方是为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实际是离婚时财产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系争房屋和车位进行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2辩称,双方是感情不合而导致离婚,并非假离婚。离婚后虽然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小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自愿的,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系争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贷款情况属实,但首付款均为被告支付,原告并未出资50,000元。结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在开庭前被告已经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目前产权十分明晰,属于被告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虽然原告参与还贷,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公安接报回执单、微信聊天记录、房屋及车位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公积金还贷委托书、贷款归还明细、旅行行程单等证据。被告提供了不动产权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原系同事,2010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1101日登记结婚。

 

22011712月,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系争房屋预售合同,合同价为2,138,291元,同年8月以被告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397,000元、商业银行贷款1,093,000元。20111020日开始归还首笔贷款,201111月,原告办理参与共同还贷手续开始共同归还银行贷款,期间两人集中提前还贷300,000元,其余为按月归还贷款,截止20168月,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约360,000元,商业贷款余额约630,000元。截止到2017121日,公积金贷款本金合计归还47,165.96元,利息合计归还96,904.11元,商业贷款本金合计归还539,647.01元,利息合计归还270,048.56元,尚余商业贷款本金553,352.99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49,834.04元。婚内原、被告未办理房产权利登记,在本案开庭前夕,被告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原告曾出资50,000元。其余首付款原告认可系被告父母出资。

 

201312月,以被告个人名义购买系争车位,合同价115,000元,但实际价格75,000元。原告认可被告父母出资50,000元。婚内未办理系争车位权利登记,离婚登记之后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系争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0,000元。

 

32016830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离婚后,原告公积金不再参与系争房屋的还贷。

 

在离婚登记之后,原告将其婚前的房屋出售并在他处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屋。201611月,原、被告共同至香港旅行四日。

 

审理中,原告称该系双方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双方至今仍生活在一起还共同出游,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分割。为证明系假离婚,原告提供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条被告发给原告的微信聊天内容中,被告称“你也不必懊恼当初和我假离婚的愚蠢决定……”。另提供20175月被告的报警接报回执单,证明56日陈某2拨打110报警称,其与前妻陈1为了购买二套房已于20168月协议离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陈1搬离涉案系争房屋。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于2011101日登记结婚,20168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本案中,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被告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原告出资50,000元,婚后原告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原告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被告在开庭前也将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原、被告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原告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被告个人的还款。被告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原告出资过50,000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原告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本案中,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被告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自认主要钱款系被告父母支付,被告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被告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考虑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市值、贷款、原、被告的贡献以及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予以清偿,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95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XXXXXXXXX室房产及市台路515弄地下车库-1层地下145室车位归被告陈某2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陈某2承担;

 

二、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1上述财产折价款95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00(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1、被告陈某2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继峰

人民陪审员  杨颖佳

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建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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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离婚诉讼、涉外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诉讼、涉港澳台诉讼、涉外仲裁、债务追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商标专利、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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