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0-03-02 05:00) 点击:258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1.委托公证人制度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大陆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香港回归后,为解决一国两制下的两地公证制度的冲突,2002年4月1日司法部修订实施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关于涉港企业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时提交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确认。
《办法》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公证文书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等。证明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2)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声明书 (3)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4)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5)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6)个人委托书、赠与书 (7)公司委托(授权)书、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8)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9)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 (10)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公证文书制度
大陆法院对涉外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通常要求外方当事人在所属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由当事人将办妥后的法律文件交给法院。但鉴于香港特区的特殊性,司法部规定涉港法律文件除交由在香港取得资格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外,还要求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签章转递。这就形成了香港特色的法律文书认证制度。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司法部管理的向海内外各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和法律资讯服务等。公司下设的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是专门承办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事务和涉及内地有关公证事务的专门机构。依据《办法》的规定,香港居民、法人及在港的外国籍、其他地区的人士,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民事及诉讼活动所需证明,凡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均应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才能发至内地使用。非经上述程序,内地各有关部门均不承认其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内地公证员和律师组成,具体办理以下事务: (1)对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和相应的证明格式进行审核及加章转递。 (2)就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与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构进行联络和协调。 (3)对申请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向司法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 (4)参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管理和培训,对委托公证人的年度注册以及延长、中止或取消委托等问题,向司法部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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