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的组织架构与司法管辖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2-29 09:35) 点击:227 |
香港法院的组织架构与司法管辖权
在香港法院展开民事诉讼前,原告应先考虑有关申索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金额,以决定应该在哪一法院起讼。由于不同法院具有处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之权限,原告须对它们的司法管辖权有基本的认识。处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包括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劳资审裁处主要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处理因违反《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或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而引起的申索。 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快速、简单、且花费不多的形式,处理不超过5万元的申索。 区域法庭管辖涉及侵权,合同,物权,租金拖欠的案件,侵权与合同的涉案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的案件。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则上可审理所有民事事宜,但通常若申索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还是需要在区域法院(而并非高等法院)展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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