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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广州、深圳、东莞)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3-23 05:52)     点击:440

诈骗罪量刑标准(广州深圳、东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为3000元、深圳为4000元,广州为3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3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0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流窜作案的;

(2)诈骗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罚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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