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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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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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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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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2-09 10:05)     点击:2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以法释〔2002〕16号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以下称《解释》),《解释》自2002年6月27日实施。内容如下: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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