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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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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扒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2-15 06:14)     点击:448

什么是“扒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何界定以及适用“扒窃”概念,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20134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扒窃问题上沿袭了通常的理论标准,其中第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但是,实践证明,对于那些认定扒窃存在困难的情形,如盗窃身体附近的财物,这一解释并未能够切实提供有效帮助。只有对何谓“随身携带”进一步地界定,这一司法解释才能发挥实际作用。

 

笔者认为,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放在火车货架上的行李,由于不在贴身范围内,仍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简言之,随身携带应当限缩解释为贴身携带,扒窃的对象仅限于贴身财物。只要财物处在被害人的贴身范围之内,无论其价值多少都不影响扒窃的成立。如果财物脱离了贴身范围,没有身体接触,即使处在身体的周边,对其盗窃也不能构成扒窃。因此,放置在座椅旁、自行车车筐内等的财物,由于不在被害人贴身范围之内,因而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只能是普通盗窃的对象。

 

扒窃的不法内涵之所以比普通盗窃升高,是由于行为人未经允许进入到他人的贴身范围内窃取财物这一点,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触犯了一种法理和社会观念上的“贴身禁忌”。所谓贴身禁忌,是指未经允许或缺乏法律根据,不得侵入他人的贴身范围。这里强调的是人的身体的私密和尊严。扒窃行为在侵犯财产权之外,多出了违反贴身禁忌的危害性,因此,不计数额也可以定罪。从贴身禁忌的角度来理解扒窃,既是受到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启发,也是源自于对刑法本身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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