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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
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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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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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深圳专业涉外律师,涉港澳台律师。长期致力于涉外离婚、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仲裁,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婚姻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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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 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2-08 07:09)     点击:346

 

 

 

民间借贷合同, 很多当事人由于碍于碍于情面或者疏忽,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 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呢?

 

这种情况下,借款期间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借款期间之外,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利率为6%,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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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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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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